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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什么?

2017/9/19 22:43:52      点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什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国民法对于费用偿还请求权人所规定的留置担保,不适用于建设工程(不动产)的承包或者承揽合同的权利人。若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而发包人仍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承建的工程,以满足其工程价款的回收要求。我国民法承认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就该建筑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建设工程承包人所享有的法定担保权利。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就其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而且,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