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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成侵犯他人名誉 一时泄愤反成被告

2017/11/8 18:45:56      点击:

讨债不成侵犯他人名誉 一时泄愤反成被告
    讨债不成,“债主”为一时泄愤,张贴对方个人信息,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近日,蕉城法院成功调解该起因讨债不成引发的侵犯他人名誉权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据了解,被告陈某认为原告钟某与案外人黄某欠债不还,于2015年2月17日在原告所在的蕉城区某村张贴标题为《借钱不还 欠债还钱》的告示,告示中公布了原告的姓名、照片、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等事项,并声称原告和案外人黄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还将上述告示内容发布在其本人的交友软件页面中。


  后原告钟某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诉至蕉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法院接诉后,经与双方确认,2015年5月8日被告停止了上述侵权行为。同时,自经办法官的积极调解下,目前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向原告赔礼道歉,在原告所在村张贴道歉告示,并在某省级报刊和被告交友软件页面中发布道歉信息。


  经办法官表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该案被告虽是讨债不成一时泄愤,但其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法官特别提醒,公民行使权利应当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进行,切不可因一时之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