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破产企业追欠债
2019/2/22 8:17:26 点击:
战士小张的父亲1993年借给某县人大所属公司3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去年宣布破产,小张的父亲向县人大索债无果。问小张的家人如何做才能讨回这笔欠款?
某县人大所属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小张的父亲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依据1987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国务院1990年12月12日《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应弄清以下问题:第一,该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第二,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第三,该公司是否依法进行破产还债程序(不是说公司本身或公司的主管部门自行宣布破产就能破产的)?第四、某县人大是否有从该公司收取资金或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如果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某县人大应承担该公司停业后的民事责任;如果该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且依法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小张的父亲也被列入债权人,由于公司的财产状况而未收回债权,该债权也就依法消失;如果该公司没有依法经过破产还债程序,某县人大也没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该县人大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公司虽然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注册资金不实,或某县人大从该公司收取资金或抽逃资金,那么该县人大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收取、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小张的父亲可在了解清以上情况后,依据上述责任范围,如某县人大确实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且又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某县人大所属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小张的父亲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依据1987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国务院1990年12月12日《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应弄清以下问题:第一,该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第二,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第三,该公司是否依法进行破产还债程序(不是说公司本身或公司的主管部门自行宣布破产就能破产的)?第四、某县人大是否有从该公司收取资金或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如果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某县人大应承担该公司停业后的民事责任;如果该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且依法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小张的父亲也被列入债权人,由于公司的财产状况而未收回债权,该债权也就依法消失;如果该公司没有依法经过破产还债程序,某县人大也没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该县人大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公司虽然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注册资金不实,或某县人大从该公司收取资金或抽逃资金,那么该县人大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收取、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小张的父亲可在了解清以上情况后,依据上述责任范围,如某县人大确实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且又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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