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台州忠诚讨债公司 网站
你的位置:首页 > 讨债资讯 > 要债知识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2017/9/7 20:41:08      点击: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38条规定: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3.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待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童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层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52条规定,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

  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