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时对方借条丢了怎么办?还钱有风险吗?
2017/6/1 21:23:14 点击:
还钱时对方借条丢了怎么办?还钱有风险吗?
欠款去还债,结果对方说欠条已经丢失了,这钱还能还吗,如果还了对方以后再找到欠条,说没有还怎么办?
南昌收债公司支招:一定要保存好还款的证据,即使对方声称丢失了欠条也不怕。还钱不收回借条等借钱凭据的,存在潜在的风险,在写有借条的情况下,债务人在还钱时要收回借条,假如债权人说借条丢了,不论债权人是否真的把借条丢了,债务人在还钱时都要留下还钱的凭据,比如让债权人出具收条,并写明什么时候的某某借条上的多少借款已经收到,某某借条同时作废等内容;同时,债务人在还钱时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体例留下还钱的凭据。借钱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在债务人还钱时,债权人声称借条丢失的,债务人有些时候由于顾及人情或者体面,既没有收回借条也没有要求债权人写下还钱的凭据,再加上假如是用现金还钱的,如许一来债务人就没有还钱的凭据,债权人诚实守信还好,万一发生纠纷,债务人每每由于没有已经偿还借款的凭据而变得特别很是被动,并且有可能造成损失。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南昌网站建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出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情势,但天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体例等条目。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营业运动和财务状态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现实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付出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制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营业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出利息。对付出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付出;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付出,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付出。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出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现实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赞成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出利息。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付出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限定借款利率的规定。收债要债追债清债,请南昌收债公司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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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南昌网站建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出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情势,但天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体例等条目。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营业运动和财务状态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现实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付出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制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营业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出利息。对付出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付出;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付出,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付出。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出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现实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赞成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出利息。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付出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限定借款利率的规定。收债要债追债清债,请南昌收债公司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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